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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

歡迎使用烹然時刻網站(https://www.joysip.com.tw,以下稱「本網站」),本網站由毅慶生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經營。使用者於使用本網站服務前,應詳細閱讀並確實遵守本服務條款與相關隱私權政策。一經使用本網站,即表示使用者已充分瞭解、同意並承諾遵守本條款及本公司其他相關政策之全部內容。

未滿二十歲或依法須經第三人同意始得從事法律行為者,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後,方得使用本網站及其服務。使用本網站即視為其法定代理人已詳閱並同意本條款之全部內容。

第一條 會員註冊義務與帳號管理

使用本網站服務,使用者同意以下事項

  1. 首次訂購必須先加入會員,請依會員註冊流程,提供最新、正確及完整之個人資料,並於資料變更時即時更新,以確保資訊之真實性與有效性。
  2. 請妥善保管帳號,不得轉讓、出借或提供予第三人使用。若帳號遭人冒用,請立即通知客服人員。
  3. 若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本公司有權不事前通知,即時暫停或終止該帳號使用,並拒絕其使用本網站服務。
  4. 帳號及密碼遭盜用、使用無效支付工具於本網站進行交易活動及其他不當使用活動,或其他本公司無法辨識是否為會員親自使用之情況時,依上述原因所致之損害,除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本公司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5. 本公司僅於會員服務、行銷分析及營運需求範圍內使用會員所提供之資料,不另作其他用途,並依法保障個人資料安全。詳情請參閱本網站「隱私權聲明」。

第二條 服務內容變更

本公司保留隨時調整、修改或終止本網站服務內容及本條款之權利。修改之內容將公告於本網站,無需另行個別通知。會員如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同意受修訂條款之拘束。

第三條 守法義務與禁止行為

使用者應遵守中華民國法律及相關網路規範,不得利用本網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

  1. 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威脅、猥褻、不實、違反善良風俗或法律禁止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2. 侵害或毀損本公司或第三人之名譽、商標權、隱私權、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3.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4.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網站。
  5. 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
  6. 未經授權從事任何商業行為。
  7. 刊載、傳輸、散播垃圾郵件、連鎖信、違法或未經本公司許可之多層次傳銷訊息及廣告等;儲存任何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違反法令之資料。
  8. 對本網站其他用戶或第三人產生困擾、不悅或違反一般網路禮節致生反感之行為。
  9. 其他不符本網站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為或本公司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如有違反,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其帳號,並依法保留追訴權。

第四條 訂購流程及配送規定

  1. 本網站商品銷售網頁所載之交易條件、限制及說明,為契約之一部分,會員完成訂購程序,即表示同意依照本服務條款及商品頁面所載條件進行交易。
  2. 訂單經本網站成立後,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此通知並非訂單確認通知,亦不代表交易或契約已經成立,本公司仍可保留是否接受訂單之權利。如因缺貨、不符交易條件等正當理由致無法出貨,本公司得於3個工作天內告知取消交易/訂單不成立。
  3. 會員訂購之商品屬於以下情況:(1)預購類商品(2)商品頁顯示缺貨中,因商品交易特性之故,倘商品缺貨或因故無法順利供貨之情況下,會員同意本公司視情況取消或修改交易(訂單)內容、或延遲交貨時間。
  4. 若於配送期間欲更改或取消訂單,應即時聯繫客服協助處理。無故拒收者,得遭暫停或終止會員服務。
  5. 商品配送若已達二次無法送達,或聯繫無效、拒收等情形者,視同放棄商品並承擔相關費用,不得另請求補償。
  6. 若因天災、戰亂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配送延遲者,本公司不負遲延責任。
  7. 本島宅配運費(常溫)130 元;7-11取件 80 元;離島地區宅配(常溫)300 元。
  8. 單筆訂單滿 NT$1200 即享免運(限台灣本島,團購除外)。
  9. 7-11取貨有材積限制,長+寬+高≦105公分,單邊長度≦45公分。 總重量不得超過5公斤。
  10. 訂單預計配達時間 (訂購隔日算起),約3~10個工作天,無法指定到貨日期時段。若遇連續假期、國定假期或特殊特惠活動,配送時間有可能順延或變動,敬請見諒。

第五條 退換貨政策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線上購物消費者可以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 7 天猶豫期的權利,但猶豫期並非試用期。

由於本網站所銷售之商品實屬食品,基於衛生安全考量,除瑕疵品情形外,退換貨商品必須為「全新未經使用」,若有拆封,恕將無法提供退換貨服務。

 

  1. 退/換貨申請條件
    請確認符合以下條件,使得申請退換貨 :

    • 請於簽收次日起七日內聯繫客服申請退換貨,並於十日內完成退換貨作業(包含將商品交付物流)。
    • 請保持商品本體、贈品、內外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與資料的完整性,有任何缺漏或毀損,恕不接受退換貨申請。
    • 如因運輸過程造成商品毀損、商品品項錯誤之情形,請於24小時內拍照存證,並請立即與客服洽詢,以便後續安排退換貨處理。
  2. 申請流程
    如需辦理退/換貨,請透過以下方式聯繫客服 : 

    • 電子信箱 :  joysip2024@gmail.com
    • 客服專線 : 0800-000-188
    • 或可透過私訊官方Facebook粉絲團

    請提供以下資料,以加快處理流程 : 

    • 訂單編號
    • 退/換貨原因
    • 訂購人姓名、聯絡電話、收件地址及可收貨時間

    3.注意事項

    • 如因商品瑕疵或依法享有鑑賞期退貨者,運費由本公司負擔;若非品質問題退貨,請於 7 天內將全新商品寄回,運費需自行負擔。
    • 每筆訂單僅提供一次免費退貨服務,為避免爭議產生,請確實驗收後再進行退貨。
    • 退/換貨請使用原包材妥善包裝,切勿在原廠包裝或外盒上做任何書寫,以免造成毀損,影響退貨權益。
    • 如會員欲辦理退換貨時,請事先告知,若會員未事前通知,逕行將商品寄回者,本公司將無法退款或換貨。
    • 本公司保留判定退換貨商品是否符合「全新狀態及包裝完整」之權利。
    • 如有超過7天鑑賞期、商品(含包裝)有明顯使用痕跡或毀損及退回商品不完整(含本體、贈品及所附文件),上述之情況恕不接受退換貨申請。

    4.退款方式
    確認符合退貨退款標準 :

    • 信用卡付款 : 線上進行刷退,退款將退回原信用卡帳戶,實際入帳日期,依各發卡銀行入帳日不同有所差異,請洽詢發卡銀行確認實際入帳日。
    • 現金付款 : 客服人員將主動與你聯繫確認退款流程。

    本公司得授權代為處理銷貨折讓單,以加快退款流程。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聲明

  1. 本網站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網站架構及畫面安排、設計,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利秘密及專有技術等。
  2. 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使用者欲引用或轉載前述內容,必須依法取得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
  3. 在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原則,會員同意在使用本網站時,不做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若有涉及侵權之情況,本公司可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或已取消會員帳號之方式處理,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4. 如欲反映侵權情形者,請提具詳細資訊及聯絡方式,並附具聲明書,透過官方客服信箱(joysip2024@gmail.com)聯繫。

第七條 第三方網站責任限制

如使用者透過本網站,而進入第三方所經營之網站或應用程式,則該第三方網站或應用程式均由該第三方網站自行負責,本公司對任何第三方外部網站或應用程式,不擔保其合適性、有效性、或即時性,且本公司亦不對任何第三方外部網站或應用程式所提供商品、服務或資訊提供擔保或其他責任,請自行留意該第三方網站或應用程式之交易及資訊安全性。

第八條 免責條款

  1. 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使用者同意,對於使用本網站所產生之任何損害,本公司不需對此損害負責。
  2. 本網站之網頁、伺服器、網域等所提供各項功能,均依該功能當時之現況提供使用,對於使用者之個人特別需求,本公司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包括其效能、速度、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確性或特定目的之適用性及未侵害他人權利等。

第九條 其他條款與約定

  1. 本公司得變更商品定價、規格、優惠等並公告,不另行個別通知;已確認之訂單不受影響。
  2.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會員服務功能之權利,如有維護或變動之服務暫停或中斷,本公司將於事前,以電子郵件、本網站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會員。
  3. 若本網站進行搬遷、更新、保養或維修、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發生突發性設備故障時,本網站有權停止或中斷提供本服務。且對使用者所產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害,均不負任何賠償及補償之責任。非本公司惡意所造成本網站中斷、延遲、訂單重覆及訂單失敗等情形,本公司無需提供使用者或任何第三人任何賠償。
  4. 如有任何干擾或損害本網站之行為,本公司得請求損害賠償,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5. 除本條款外,商品銷售網頁及訂購流程所示之交易條件、限制及說明亦為契約之一部分。
  6. 結帳貨幣均為新臺幣。
  7. 交易糾紛以網站電子交易資料為依據。

第十條 準據法與管轄權

使用者同意遵守本條款及本網站相關規定,未約定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相關法令及慣例處理。

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會員與本公司因交易行為而產生之爭議或糾紛,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